(1996年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2号颁布 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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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治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治理造度,预防国有资产流失,造订本法子。
第二条 本法子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治理部门代表当局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利等产权情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度股权的单元以及以其他大局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该当遵循本法子的划定解决产权登记。
第四条 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明显或者发出产权纠纷的,能够申请暂缓解决产权登记。
企业该当在经核准的暂缓解决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明显、产权纠纷处置结束,并实时解决产权登记。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当局国有资产治理部门,依照产权归属关系解决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治理部门凭据工作必要,能够依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当局有关部门或者机构解决产权登记。
第六条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改观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七条 企业该当遵循本法子向国有资产治理部门解决占有产权登记。
占有产权登记的重要内容:
(一)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
(二)企业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
(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利;
(四)企业实收本钱、国有本钱;
(五)企业抖圈情况;
(六)国务院国有资产治理部门划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治理部门向企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第八条 企业产生下列改观情景之一的,该当自改观之日起30日内解决改观产权登记:
(一)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扭转的;
(二)国有本钱占企业实收本钱比例产生变动的;
(三)企业分立、归并或者扭转经营大局的;
(四)有国务院国有资产治理部门划定的其他改观情景的。
第九条 企业产生下列情景之一的,该当自各该情景产生之日起30日内解决注销产权登记:
(一)企业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企业让渡全数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
(三)有国务院国有资产治理部门划定的其他情景的。
第十条 企业解决产权登记,该当依照划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凭证、报表等。填报的内容或者提交的文件、凭证、报表等不切合划定的,国有资产治理部门有官僚求企业补正。
第十一条 产权登记尝试年度查抄造度。
企业该当于每一年度终了后90日内,解决产权年度查抄登记,向国有资产治理部门提交财政汇报和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汇报书,汇报下列重要内容:
(一)出资人的资金现实到位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动,蕴含企业对表抖圈情况;
(三)国有资产增减、改观情况;
(四)国务院国有资产治理部门划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由国务院国有资产治理部门统一造订。
任何单元和幼我不得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失落或者毁坏的,该当依照划定申请补领。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治理部门该当成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造度,并定期分析和汇报国有资产产权情况。
第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法子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有资产治理部门责令更正、传递品评,能够处以10万元以下的?,并提请当局有关部门对企业辅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划定赐与纪律处罚:
(一)在划定期限内不解决产权登记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未如实解决产权登记的;
(三)不依照划定解决产权年度查抄登记的;
(四)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治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解决产权登记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权柄、谋取私利,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尚不组成犯罪的,依法赐与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军队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治理法子,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治理部门参照本法子造订。
? ? 第十七条 本法子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国度国有资产治理局、财政部、国度工商行政治理局1992年5月11日颁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治理试行法子》同时废止。